关于催促李韵辙立即到校报到的通知
山东女子学院李韵辙,自2012年9月起未经请假不知去向。通过邮寄送达催促其返校的通知,回复为无法联系此人。该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给学校的工作和日常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。即日起学校决定,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要求该同志立即到校报到,公告期为三十天。公告期满后十天内,该同志必须到学校人事处报到,逾期不归者,学校将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决定。
山东女子学院
2013年7月4日